党领导媒体是新闻事业社会控制的必然要求分析
文章来源:延庆文学网 | 2020-12-04
党领导媒体是事业社会控制的必然要求
不可否认,保障自由,可以保证人权,探索真理,反映民情,交流民意,下情上达,促进民主,推动社会发展进步。实践证明,自由权利的获得,能够有效地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其他正当民主权利。通过传播媒体,进行信息、意见和各种思想观点的自由交流,使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有所依据,批评、建议可以有的放矢,对各种意见可以比较、鉴别、判断和抉择,从而保证舆论不一律的自由,对民主政治建设将是大有裨益的。
但是,自由本身就包含着限制,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自由从来都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和受限制的,而决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和不受限制的。那种把自由看成可以随便报道、口无遮拦、信口开河、为所欲为、我行我素、无所不录、无所不报、有闻必报,甚至是否定党的领导,恶毒攻击社会主义制度,抹黑国家机器的形象,那可就大错而特错了,既使是在西方的民主社会里,也绝对不能允许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其实,自由与、自由与纪律、自由与控制历来都是对立的统一,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事业的自由与社会控制也是如此。的社会控制是事业出现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现象。资本主义社会有,社会主义社会也有,形式接近或类似,只是自由与社会控制的内容、目标和实质各不相同罢了。实施事业的社会控制,是世界各国管理舆论工具的通用做法,其目的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公众的合法利益和安全,保护社会的健康发展,为此,各国都十分注重做出切实努力,而不敢有丝毫的懈怠与放松。
1948年,联合国关于自由会议的决议中指出:“发表自由它有相对的义务和,如有违反,则得受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惩罚。”素以“自由”为标榜的美国,其法律就对自由的限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比如,“不得藐视法庭”、“不得扰乱社会”、“不得诽谤和诋毁他人”、“不得触犯别人的隐私权”等等。联邦宪法规定,鼓吹使用暴力颠覆联邦或地方政府要受到惩罚,对有“明显而现实危险”的言论要予以惩处。英国法律规定:“工作者不能凌驾于普通公民之上而享有其他特殊权利……”。法国《人权宣言》第11条规定:“每个公民享有言论、着作和出版自由”,同时又强调“在法律限制内,须担负起滥用此项自由的”。可见,自由并不自由。
社会主义需要人民民主与舆论监督,这对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发展社会民主、推动社会进步至关重要,因而也需要有自由。事实上,我们党和政府也一直在为保障自由而在积极努力。目前的首要任务是要依据相关法规纪律规定,具体规范采访自由、传播自由、出版自由、批评自由的内涵和界限,划出明确具体的“红线”,标明“雷区”,以便有所警示与遵循,以保证自由的实现。
事业是党和政府的喉舌。习总书记在中纪委五次全委会议讲话中指出,各级党组织要把严守纪律、严明规矩放到重要位置来抓,努力在全党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氛围。事业的发展,无疑要按客观规律办事,客观规律本身需要与其相适应的自由。但是,这自由那自由,在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上,绝不能开半点口子,坚决不能自由,这也自由的内在要求。媒体要做到时刻维护党中央权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这是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客观规律,更是一条带电的“高压线”,万万触碰不得!
(作者单位:16集团军干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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