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合肥光大人造板有限公
文章来源:延庆文学网 | 2020-06-18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合肥光大人造板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肥光大人造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琼宜 详细地址:合肥市双凤开发区凤霞大道00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0年9月25日,省环保厅检查发现,你公司年产8万m3中密度纤维板项目未按环评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而是以灯光或透明的玻璃进行软性区分。,于2010年8月9日投入试生产。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安徽省环保厅环境监察现场询问笔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人: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收款人账号: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三孝口支行 (汇款时请在支票用途栏中注明09401-094601)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副部长回应,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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