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转让期待利益的协议是否有效

文章来源:延庆文学网  |  2020-04-19

转让期待利益的协议是否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无权处分的合同无效(债权合同有效,物权合同无效)。转让期待利益(预期的财产权益)的协议是否应当认定为无权处分而无效?

如果是转让期待利益的合同,那么,合同的标的物就应当是期待利益,而如果实际上合同标的物是具体的财产,则不能认定为转让期待利益,就要从是否无权处分的角度分析合同的效力。此外,即便合同的标的物是期待利益,还要看债务人是否享有此期待利益,如果债务人处分的是他人的期待利益,那么,也应当认定为无权处分。

案情简介:某华公司与某族实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某族实业公司以土地使用权等折价入股,某华公司以资金入股,成立新公司(某华公司享有95%股权),并约定某华公司实际出资后上述协议生效。某华公司与某川公司签订《转让加油站协议》

,某川公司出资受让某华公司所有的上述加油站项目及附属土地使用权。某华公司并未实际出资,也未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某川公司起诉请求某族实业公司转让上述土地使用权到其名下,某族实业公司抗辩《转让加油站协议》因无权处分而无效,某川公司主张《转让加油站协议》的标的是期待利益,该协议有效。

裁判摘要【最高院(2013)民抗字第40号】:某华公司与某川公司签订协议时,因某华公司尚未向某族实业公司付款,《合作协议书》尚未生效,加油站项目及附属土地并不是某华公司名下的资产。而且,某华公司与某川公司签订的协议是资产转让性质,某华公司与某族实业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则为参股合作性质,不同主体之间签署的协议标的明显不同。此外,某华公司与某族实业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也没有关于某华公司以后可以取得诉争加油站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权属的约定。故某华公司与某川公司签订本案协议转让诉争项目是无权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某族实业公司未追认上述处分行为,某华公司也未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因而上述《转让加油站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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