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一村干部抱团虚构普九化骗取资金获刑维权

文章来源:延庆文学网  |  2020-10-26

南乐一村干部抱团虚构“普九化”骗取资金获刑

大河讯 ( 宋向乐)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普九”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产生了一些债务,而“为照顾重点旅客在车站候车普九化债”作为国家一项惠农、惠学的工程应运而生。但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村干部却将其多以小批为主视为“唐僧肉”,他们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骗取、挪用“普九”化债资金。而最终,迎来他们的除了所谓的“临时财富”,还有牢狱之灾。1月12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贪污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李盛伟等不同刑期;对于四被告人退还的非法所得人民币42919元予以追缴,由保管机关上缴国库。 2008年上半年,时任中共睢庄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李盛伟在乡政府开会得知国家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回村后,即与时任中共睢庄村党支部委员的被告人扈立军,时任睢庄村民委员会副主任的被告人石廷蓝、会计孙志海进行商议;商议后决定虚构“普九”债务以套取国家资金。 同年6月初,四人伪造了村委会因建校尚欠扈立军债务52919.90元的相关材料进行上报。2010年初,国家对睢庄村委会申报的“普九”债务进行了化解。并于同年1月29日和6月8日,分别将“普九化债”资金26000元及26919元转入扈立军账户。资金拨付到位后,四被告人将该款中的42919元私分;其中李盛伟、石廷蓝、孙志海分别得款10000元,扈立军得款12919元。案发后,四被告人退出全部非法所得。 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人辩称李盛伟的犯罪数额应按照其实际分得的数额计算。经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个人贪污数额”,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故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李盛伟辩护人辩称的李盛伟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没有充分证据证实侦查机关已全面掌握四被告人贪污的事实。侦查机关在作为证人对四被告人进行询问时未对本案进行立案,也未对四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此时四被告人如实、主动供述了伪造资料,虚报普九化债资金并私分的犯罪事实。根据规定: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应认定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故李盛伟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盛伟、石廷蓝、扈立军、孙志海身为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政府清理、上报普九债务过程中其身份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四人利用职务便利,共谋骗取普九化债资金并将其中的42919元据为己有,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四被告人系自首,全部退赃,可对其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对于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各自所起的作用,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背景链接】“普九债务化解”确实是一项惠农、惠学工程,为彻底消除农村中小学普遍存在的因学校建设而欠下的债务,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将农村中小学校在199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欠下的、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分批次化解。2008年,河南省政府下发文件,决定从该年度起在全省启动“普九化债”工作。2010年,河南省“普九化债”工作结束。(线索提供:赵俊伟) (大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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